時間:2021-01-01 07:15 來源:財聯社
12月31日夜間,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稱“退市新規”)。
針對過往通過非標審計意見規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審計意見類型與財務指標全面組合適用的退市規則,堵住制度漏洞;針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紅牌罰下”條款;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按原規則不影響上市地位的財務造假案件,增設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
截至12月31日,今年退市以及觸及退市指標的公司達32家(含*ST金鈺)。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滬深交易所廢除了以單一盈利指標作為退市標準的舊制度,這個新退市制度應該說是為注冊制和新經濟量身定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沒有主業的空殼公司、皮包公司和僵尸企業處驅逐出市場”。
本次改革,在落實嚴格執行退市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舉措:
一是,對于重大違法退市,充分回應市場關切,綜合考慮重大違法行為對投資者、公司、市場、社會的影響,本次修訂新增具體可執行的量化標準,力求將重大財務造假的“害群之馬”清出市場。
二是,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財務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交叉適用。
三是,財務類組合指標計算上,明確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一步嚴格要求,在計算“營業收入”時,需要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