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連板網日期:2024-05-24 20:24
5月24日電,證監會今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減持管理辦法》共三十一條,總體保持了《減持規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內容,將原有的規范性文件上升為規章,并針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相關內容:一是嚴格規范大股東減持。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減持股份;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與大股東共同遵守減持限制。二是有效防范繞道減持。要求協議轉讓的受讓方鎖定六個月;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資融券違約處置等根據減持方式的不同分別適用相關減持要求;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等。三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采取責令購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列舉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此外,還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
《減持管理辦法》要求大股東在重大違法情形下不得減持,增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比如大股東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被處罰后六個月內不得減持,未繳足罰沒款前不得減持;比如公司涉及違法正在被立案調查或在被處罰后六個月內,或者在被交易所公開譴責后三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又比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風險警示期間至相關事項確定之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可以看到,《減持管理辦法》細化了應予處罰的違規行為情形,有利于股東充分認識違規的類型,便利監管執法,對拒不及時糾正或情節嚴重的,將依法懲處。
從交易方式的角度看,《減持管理辦法》在前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一是對協議轉讓,要求協議受讓方鎖定六個月,大股東如通過協議轉讓后喪失大股東身份還應當在六個月內繼續遵守限制。二是對司法強制執行、質押違約處置等,回歸本質,類比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適用規則,將約定購回式交易類比質押違約處置執行。三是對贈與、可交債換股、認購或申購ETF等特殊的減持方式,提出應當遵守減持規則的原則性要求。
從各類工具的角度看,《減持管理辦法》針對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開展衍生品交易等新型手段,全面予以規范:一是明確大股東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資者交易公平性;二是明確不得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防范借用衍生品變相實現減持;三是明確股份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或者存在不得減持情形的,股東不得進行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防止規避持有期限限制;四是要求股東獲得有限制轉讓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結已有融券合約,避免通過提前布局繞開限制。
《減持管理辦法》要求,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以防“假離婚”等繞道。

